到达退休年龄,正常办理退休,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继续受竞业限制,履行保密义务,公司是否要支付相关竞业限制补偿费用?近日,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退休职工要求原用工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用案件。
李刚于2007年入职某机械公司,2009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了正常退休手续,结束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约定劳动关系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司将支付李刚相当于其2.5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竞业禁止补偿费。但上述费用一直没有获得支付,李刚遂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询问,但是得到回复:公司决定放弃竞业禁止权利,并拒绝支付相关补偿费用。李刚认为公司违反了合同,遂诉之法院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械公司在李刚退休时与其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虽然该公司在三个月后提出放弃竞业禁止约束,但在此期间内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机械公司应支付李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款,遂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李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额2.3万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点评]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目的既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竞业禁止条款时对原告在劳动合同终止时退休的事实已经知晓,但仍与原告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表示被告承认原告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因其退休而改变。故原告提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应予以支持。